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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案例

一.案情简介

(一)核心焦点

非公开发行债券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的合规性要求。

 

[关键词]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证券

 

(二)案例介绍

A公司为其子公司B公司位于沈阳的冰雪项目募集资金,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规模不超过*亿元,期限不超过*年。为就该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对A公司、B公司、A 公司股东进行完成了尽职调查,并对项目具体情况进行了核查,最终出具了该债券发行符合规定的法律意见。2021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向A公司签发了《 A 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

 

(一) A 公司的主体核查

依据 A 公司提供的企业底档, A 公司的设立及重大变更,均符合法律规定, A 公司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召开了股东会,履行了法定程序,并完成了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

 

(二) A 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

 A 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较为特殊,尽管券商项目组人员,倾向于认为 A 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基于 A 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与券商合规部门的沟通,最终仍认定 A 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为无实际控制人。与 IPO 项目不同,债券发行人的股权结构相对简单,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结果,对债券发行,一般不应产生实质障碍。

 

(三)债券评级

根据 C 信用评估公司签发《评级结果告知函》,经综合评定, A 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 C 信用评估公司将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内进行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C 信用评估公司的跟踪评级报告及评级结果将按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发行由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四)审计情况

经审查,报告期内, A 公司及 B 公司不存在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尚未消除,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五)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 :/ zxgk . court . gov . cn / shixin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hd.chinatax.gov.cn/nszx/InitMajor.html)

应急管理部网站(http://www.me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ndrc.gov.cn)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birc.gov.c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http://www.samr.gov.cn)

海关总署(http://www.customs.gov.cn/)

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

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进行核查, A 公司及 B 公司未被前述主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A 公司及 B 公司不存在尚未完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适当性审查

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A 公司及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本次发行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并已向其充分揭示风险。

 

(七)信息披露安排

本次债券存续期, A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1. A公司应当在完成债券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本次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2. A公司应当在本次债券利息支付日和本金兑付日的前5个工作日,披露利息支付及本金兑付事宜。

 

3.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A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A公司及其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A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

 

(1)A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A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A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A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A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A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A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A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A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挂牌条件;

(12)A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A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4)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5)募投项目未在披露的预计开工时间内开工或约定时间内履行合同;

(16) 募投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和盈利模式发生的重大变化,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或收益的情况;

(17)募投项目资产权属发生争议,或项目资产、收益权被设置权利限制,项目资产权属向受托管理人办理抵质押除外;

(18)债券差额补偿人或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

(19)募投项目现金流远低于预测现金流、项目收益现金流持续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20)债项评级下降;

(2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4. A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 A 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5. A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本次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A公司及主承销商,并通过A公司在转让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6. 本次债券存续期内,A 公司将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分别向上交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经律师审查,信息披露安排,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八)《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经核查,A公司已就本次债券发行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形、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适用性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律师应时刻关注法律规定的变化

就证券业务出具法律意见书,该证券项目除应符合法律规定外,还应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等文件的要求,但部门规章及交易所规则,修订频率较高,规范性文件内容易被新修订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新规及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因此,律师应时刻关注法律规定的修订,及时更新法律意见适用的规定,处理好规定之间的冲突。

 

起草 A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初稿时,当时实施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版本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月15日发布的版本,但法律意见书定稿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因此,本所律师对照新修订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文,重新修订了一遍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应审慎履行核查义务

尽管2021年处于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但监管部门对律师履行调查义务的要求并没有降低,律师仍应按规定,审慎履行核查义务,到项目现场核实项目情况,核查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前,还应再次重新对企业及项目情况进行检索,核查重大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防止因系统迟延原因,导致法律意见书内容出现错误。证券项目,除考验律师的法律素养外,更考验律师的耐心、细心,规避执业风险的能力。

 

主办律师:王辉(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

                    尹杉(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